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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军辉申请执行雷声、王淑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辉,雷声,王淑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辉,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声,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淑蕾,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李军辉申请执行雷声、王淑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我院作出(2017)豫0411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李军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路支行的存款3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光南支行的存款30万元、担保人张英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北支行的存款8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光南支行的30万元、担保人孟卫青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朴路支行的存款130万元。现因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对担保财产无查封、冻结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李军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路支行的存款3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光南支行的存款30万元、担保人张英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北支行的存款8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光南支行的30万元、担保人孟卫青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诚朴路支行的存款1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