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10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李新泾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10379号原告李新泾,男,汉族,1986年3月4日出生,住址范县。委托代理人任先海,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泾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泾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