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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牟际丰与桓台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际丰,桓台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21行初26号原告牟际丰,男,194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逯见涛,男,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桓台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10042214684,住所地:桓台县中心大街729号。负责人高圣明,局长。委托代理人蔺燕,女,197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桓台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禚文科,男,山东正���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牟际丰诉被告桓台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牟际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牟际丰负担。审 判 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强书 记 员  张晓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