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浦城县国土资源局、朱理坤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城县国土资源局,朱理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朱理坤,男,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朱理坤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722行审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款为661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后,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林伟审判员 詹先分审判员 季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