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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志扬与陈永健、翟贺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扬,陈永健,翟贺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2387号原告张志扬,男,198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确山县。被告陈永健,男,1988年1月7日生,汉族。原籍漯河市召陵区翟庄北街三巷**号。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翟贺囡,女,1978年1月24日生,汉族。原籍漯河市召陵区翟庄北街三巷**号。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志扬与被告陈永建、翟贺囡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张志扬于2017年10月1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扬撤诉。案件受理费21180元,减半收取10590元,由原告张志扬负担。审判员  牛月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