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何成林与冯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成林,冯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159号申请人何成林,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7日,住四川省西充县占山乡。被执行人冯忠胜,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生,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申请人何成林与被执行人冯忠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6)川13民终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何成林申请执行。经查证,被执行人冯忠胜名下无存款,无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就案件案款执行金额及支付方式已达成协议,且申请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帅国建审判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