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华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淅川县华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华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淅川县华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县东江乡小坑。法定代表人:杨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淅川县华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淅川县华通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魏明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淅川县华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南龙钇重稀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0727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华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欣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