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37李迎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恢37号被执行人:李迎香,女,1971年5月15日,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李迎香集资诈骗没收财产、追缴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兴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李迎香集资诈骗没收财产、追缴一案,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祥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