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37李迎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恢37号被执行人:李迎香,女,1971年5月15日,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李迎香集资诈骗没收财产、追缴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兴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李迎香集资诈骗没收财产、追缴一案,由泰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祥审判员  徐 勇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