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执2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贵林与临汾捷康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翔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林,临汾捷康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翔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贵林,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水门东街08号。被执行人:临汾捷康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晓五,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翔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晓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贵林与被执行人临汾捷康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翔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XX山、李炳龙、李晓东、毛金平、杨有红、李建高对所查封的14辆车提出执行异议。经我院审查,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执行裁定书,中止对上述车辆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翔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名下晋L280**、晋L750**、晋L523**、晋L612**、晋L523**、晋L750**、晋L455**、晋L783**、晋L750**、晋L310**、晋L750**、晋L466**、晋L750**、晋LA98**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