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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恢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姜纯珊、郭振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纯珊,郭振乐,郭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310号申请执行人姜纯珊。被执行人郭振乐。被执行人郭群。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6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鹏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