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3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捷达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捷达化工有限公司,定远县美大佳乐工贸有限公司,马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长征中路,机构代码:57443445-7。法定代表人:李干。被执行人:安徽捷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工业园区,机构代码:91341125560685255P。法定代表人:马翼。被执行人:定远县美大佳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工业园区东兴路,机构代码:91341125697382124B。法定代表人:杨井。被执行人:马翼,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28岁,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捷达化工有限公司、定远县美大佳乐工贸有限公司、马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953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捷达化工有限公司与定远县经济开发区委员会2016年5月21日达成厂房搬迁协议,由定远县经济开发区委员会支付被执行人搬迁补偿款,现双方正在履行协议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烨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