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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陈小龙诉昂昂溪区农乐种子植物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龙,昂昂溪区农乐种子植物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5民初624号原告:陈小龙被告:昂昂溪区农乐种子植物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龙与被告昂昂溪区农乐种子植物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陈小龙负担。审 判 长  韩雪松审 判 员  徐万玉人民陪审员  郭柏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英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