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民初14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杨建友、陈六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建友,陈六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民初1472号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城南西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湘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建友,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被告:陈六枝,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友、陈六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杨建友、陈六枝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二、解除对被告杨建友、陈六枝的保全措施;三、解除对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荆州区九阳工业园龙海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荆州国用(2010)第104010598号】的查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4元,由原告湖北江汉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陵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