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城阳区百华圣模壳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城阳区百华圣模壳租赁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9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元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城阳区百华圣模壳租赁站。经营者:郭廷帅。上诉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34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纠纷涉及不动产,故双方对于管辖的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黄岛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5年8月4日签订的《模壳租赁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此,原告方所在地的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