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陈春、XX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春,XX强,王志高,高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一号4楼4007号。法定代表人陈凌,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春,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XX强,男,197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志高,男,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高文,女,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2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春、XX强、王志高、高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75,601.12元,执行费1,0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春、XX强、王志高、高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635.1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