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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湖南省大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黄新华、长沙市志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大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黄新华,长沙市志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大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新华,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市志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大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新华、长沙市志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72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沙市志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的土地、高新开发区新塘小区的土地及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179号西岸润泽府幼儿园101号��权,上述土地及房产均暂不宜处置,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