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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民终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左名强、何春艳与郭平、左声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名强,何春艳,郭平,左声洁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民终2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左名强,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春艳,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平,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审被告:左声洁,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上诉人左名强、何春艳因与被上诉人郭平、原审被告左声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左名强、何春艳经慎重考虑,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左名强、何春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左名强、何春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8元,减半收取2904元,由上诉人左名强、何春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世清审 判 员  曾 忞代理审判员  张向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玲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