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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福庆、王庆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庆,王庆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1097号申请执行人:张福庆,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庆彬,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张福庆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庆彬履行还款义务。但被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庆彬所有的银行存款6万元至阳谷县人民法院。本裁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