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3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杜立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立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722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立杰,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7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1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立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强、薛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立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7日00时55分许,被告人杜立杰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孟州市梧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凤凰城小区内时被查获。经鉴定,杜立杰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4.97mg/100ml。被告人杜立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杜立杰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杜立杰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杜立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检查一份、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酒精检测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杜立杰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立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杜立杰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立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