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1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某某1、田某某2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良,田某某1,田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刑初288号自诉人王保良,男,汉族,1960年7月16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人田某某1,男,汉族,1959年4月19日出生,住卫辉市。被告人田某某2,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卫辉市。自诉人王保良以被告人田某某1、田某某2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保良以被告人田某某1、田某某2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田某某1、田某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保良以被告人田某某1、田某某2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田某某1、田某某2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保良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家坡审 判 员  丁 凌人民陪审员  周玉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仪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