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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江镜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江建华,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源,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光育,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7)粤0184民初2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认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人民政府起诉的依据是在2014年6月23日签订的《协议》,签订人分别是广东美华塑料再生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明兴机械有限公司、香港光华贸易公司、香港利华贸易公司、从化市太平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因香港光华贸易公司、香港利华贸易公司都是香港注册的公司,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