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田俊与张丽、全显成、花垣县昱达锌选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俊,张丽,花垣县昱达锌选厂,全显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4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田俊,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被执行人:花垣县昱达锌选厂,住所地:花垣县龙潭镇角弄村。法定代表人:张丽。被执行人:全显成,男。申请执行人田俊与被执行人张丽、全显成、花垣县昱达锌选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湘31民终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丽、全显成、花垣县昱达锌选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财产损失167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被异地法院查封,暂不宜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丽、全显成、花垣县昱达锌选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俊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湘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