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9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季珮鑫与许欣豪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珮鑫,许欣豪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9233号原告:季珮鑫,男,199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许欣豪,男,199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季珮鑫与被告许欣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季珮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季珮鑫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文燕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