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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金明、廖光明等与杨春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明,廖光明,杨春彪,马华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2186号原告:陈金明,男,195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廖光明,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杨春彪,男,195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马华清,男,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陈金明、廖光明与被告杨春彪、马华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陈金明、廖光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明、廖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陈金明、廖光明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洪艳丽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徐 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