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金明、廖光明等与杨春彪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明,廖光明,杨春彪,马华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2186号原告:陈金明,男,195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廖光明,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杨春彪,男,195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马华清,男,196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陈金明、廖光明与被告杨春彪、马华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陈金明、廖光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明、廖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陈金明、廖光明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洪艳丽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徐 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