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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3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宁波新成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海县弘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宁海县跃龙模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新成包装有限公司,宁海县弘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宁海县跃龙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32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新成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37406-1),住所地:宁海县前童镇鹿山路105号。法定代表人:童春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宝松,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海县弘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80417113Q),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西郊路99号。法定代表人:林清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海县跃龙模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35262-0),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环城北路62号。法定代表人:章其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26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30000元、执行费1850元、诉讼费2630元,共计1344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宁海县弘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宁海县跃龙模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448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冬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立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