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成都格格嫁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成都格格嫁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82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98号檀香花园47栋1410-1420室。负责人:xx。被执行人:成都格格嫁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13栋5楼21号。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扬联众数字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格格嫁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湘0111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广告费140000元,违约金90347(暂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本案案件受理费3278元,申请执行费2049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眺宇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罗 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