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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红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红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2899号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6627509009。法定代表人:唐志勇,公司总经理。被告:蒋红平,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本院审理的原告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红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有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 飞人民陪审员  袁国礼人民陪审员  李继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建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