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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覃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财保29号申请人陈某某,女,199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覃某某,男,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覃某某的号牌为湘E998**小型轿车进行查封或扣押,担保人陈合流以其位于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新区B-2号地4号楼第4栋403的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陈某某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覃某某的号牌为湘E998**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陈合流位于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新区B-2号地4号楼第4栋403的房屋予以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邵房权证塘渡口镇字第7130036**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琦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