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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兵、姜文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兵,姜文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145号申请执行人刘兵,男,汉族,住文登市。被执行人姜文岗,男,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刘兵与被执行人姜文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姜文岗支付刘兵欠款5,000元。在执行中,刘兵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