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兵、姜文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兵,姜文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145号申请执行人刘兵,男,汉族,住文登市。被执行人姜文岗,男,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刘兵与被执行人姜文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姜文岗支付刘兵欠款5,000元。在执行中,刘兵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姜宝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