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小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刑初1030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平,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家住惠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7]1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华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陈小平饮酒后驾驶闽C×××××号轿车,由惠安县辋川镇更新村往螺城镇方向行驶,行至螺城镇大鹏酒店门口路段时碰撞由蔡某驾驶的闽C×××××号轿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小平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陈小平抽取血样并送检,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51.22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小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小平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车辆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受案登记表,查获工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陈小平的供述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平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小平醉酒驾驶小轿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小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小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刑期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2018年2月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柳龙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珊珊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