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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76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漳州市龙文区腾兴建材经营部与徐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龙文区腾兴建材经营部,徐进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610号原告:漳州市龙文区腾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六石村环城路边,注册号350603600128628。经营者:蔡景跃,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徐进花,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漳州市龙文区腾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徐进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龙文区腾兴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市龙文区腾兴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黄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晟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