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贵州福德龙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叶春勇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福德龙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叶春勇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初58号原告:贵州福德龙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关中坝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谢朝海。委托诉讼代理人:XX忠,男,公司负责人。被告:叶春勇,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原告贵州福德龙和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德龙和公司)与被告叶春勇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德龙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忠、被告叶春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德龙和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德龙和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福德龙和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贵州福德龙和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唐正洪审判员 田 芳审判员 熊亚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祖延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