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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余莉与陈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莉,陈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3执字第274号申请人:余莉,女,汉族,1987年11月10日生,住新县城关艾洼。身份证号:4115231987********。被执行人:陈秦峰,男,汉族,1981年7月1日生,身份证号4130291981********,住新县城关爱心家园。申请人余莉申请执行陈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余莉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现因陈秦峰确无财产可执行,本院依法对其公告送达新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本院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秦峰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秦峰仅有少量存款,与其配偶程艳名下爱心家园房产正在拍卖阶段,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陈秦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秦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经查询被执行人陈秦峰名下无相关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郑 磊审判员  卞雅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竹 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