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4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锦波与许福勇、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锦波,许福勇,陈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4民初969号原告:刘锦波,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贵州省晴隆县。被告:许福勇,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陈勇,男,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刘锦波诉被告许福勇、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刘锦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锦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锦波负担。审判员 张先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金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