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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李玉军与彭玉清、王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军,彭玉清,王福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129号之一原告:李玉军,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琳,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玉清,男,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福新,男,195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发,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军与被告彭玉清、王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李玉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共计5170元,由原告李玉军负担。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振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