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李玉军与彭玉清、王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军,彭玉清,王福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129号之一原告:李玉军,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琳,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玉清,男,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福新,男,195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发,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军与被告彭玉清、王福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李玉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共计5170元,由原告李玉军负担。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振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