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异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赶良、刘章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赶良,刘章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异54号案外人杨金玉,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申请执行人李赶良,男,1955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刘章立,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任丘市人,现住该村。在本院执行李赶良与刘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金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金玉称,贵院在执行(2015)任执字第1011-5号执行裁定书过程中,对万各庄锻造厂厂房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因该财产属于杨金玉所有。2016年3月l日刘章立与杨金玉就万各庄锻造厂厂房及机器设备签订买卖协议,该厂房已经归杨金玉所有,2017年3月15日,任丘市苟各庄镇万各庄村委会为杨金玉出具证明,证明查封的土地产权属于杨金玉,不是刘章立。综合��述,法院查封的房产及土地均不属于刘章立所有,属于案外人杨金玉所有的,为维护杨金玉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书面异议,撤销(2015)任执字第1011-5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万各庄锻造厂厂房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李赶良与刘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任执字第10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章立名下任丘市万各庄锻造厂(详见物品清单)。2016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5)任执字第10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拍卖被执行人刘章立的J31-125闭市单点压力机、CA6150普通车床和B665普通车床各一台。因无人竞买,标的物流拍。2016年8月9日,本院作出(2015)任执字第101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章立位于任丘市万各庄锻造厂内的空气锤等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2016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5��任执字第101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章立位于任丘市万各庄锻造厂内的空气锤等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清单)。因无人竞买,标的物流拍。后因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对J31-125闭市单点压力机、CA6150普通车床和B665普通车床各一台解除了查封。现尚有部分财产仍在查封之中。后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下列证据厂房机器设备买卖协议一份,该协议记载2016年3月1日,刘章立与杨金玉签订厂房机器设备买卖协议,约定将刘章立坐落在任丘市苟各庄镇万各庄村南连同场内机器设备,总计价60万元出卖给案外人杨金玉。2、任丘市苟各庄镇万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3月1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记载杨金玉在万各庄村村××××房四间,面积120平方米,四至内产权归个人所有,房产证尚未办理。执行异议期间,经本院对任丘市苟各庄镇万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询问,该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均证实所出具的证明中空白处的字迹为后来所添加,对其内容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本院查封裁定、拍卖裁定及执行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本案中,本院最早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在2015年8月20日,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厂房机器设备买卖协议的时间是在2016年3月1日,因此即使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厂房机器设备买卖协议是真是的,但该协议签订的时间也是在本院查封期间,而法院查封的财产是不允许转让的,因此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厂房机器设备买卖协议不具有合法性。案外���提交的任丘市苟各庄镇万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3月15日出具的证明,由于该村民委员会否认该证明的效力,因此该证据也不能证实案外人的主张。综上,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杨金玉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敫银花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