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海莲花与包通力格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莲花,包通力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民终1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莲花,女,1974年2月4日出生,蒙古族,村副主任,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通力格,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杭成刚,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莲花因与被上诉人包通力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7)内222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海莲花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莲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上诉人海莲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晓梅审判员云峰审判员刘立岩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蒋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