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建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海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政,杨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445号申请人刘建政,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鑫源市场。被执行人杨海军,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志明市场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建政与被执行人杨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两套,房屋有抵押有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在执行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一致同意终本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4执恢4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审判长 梁 世 军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