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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高琴与重庆国安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琴,重庆国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4886号原告:李高琴,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荧,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都市工业园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33989656。法定代表人:杨陵华,重庆国安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男,重庆国安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李高琴与被告重庆国安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高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高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高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左婧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