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611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H×××××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30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济源市五龙口镇西逯寨村路段时,与被害人曹某2由南向北行走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某2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理赔款外,张某某另行补偿被害人近亲属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1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事故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行驶轨迹表,尸体检验鉴定书,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张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浩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