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平潭县华辉运输有限公司与李诚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潭县华辉运输有限公司,李诚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2004号原告:平潭县华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平潭县潭城镇东大街。法定代表人:李基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爱萍,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诚棋,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平潭县华辉运输有限公司(下称华辉公司)与被告李诚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爱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诚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诚棋偿还华辉公司借款本金3350000元、利息1181355元及按月利率2%自2017年1月1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事实与理由:李诚棋原是华辉公司的股东。2013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4日期间,李诚棋多次向华辉公司借款累计3350000元,约定月利率2%。2017年1月1日双方进行结算,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李诚棋共欠华辉公司借款3350000元,结欠利息1181355元。后李诚棋向华辉公司出具1份总借条予以认欠,并约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继续按月利率2%计息。后虽经华辉公司多次催讨,李诚棋未予偿还,故特诉至法院。李诚棋庭后接受询问称,对华辉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李诚棋确实有向华辉公司借款,华辉公司提交的总借条亦为其本人出具的。华辉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总借条1张、借款明细表3张、银行流水清单1份),李诚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进行抗辩,视为对华辉公司提交证据真实性的默认,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1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4日期间,李诚棋多次向华辉公司借款。2017年1月1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李诚棋尚欠华辉公司借款本金3350000元[其中3345100元由华辉公司通过其中国银行平潭泰元支行(公司账户41×××42)转账至李诚棋账户,剩余49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按月利率2%结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利息为1181355元,结算后利息继续按月利率2%计算,并由李诚棋出具总借条1张予以认欠。现华辉公司以李诚棋拒不还款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华辉公司与李诚棋之间的借贷关系,有相应的借条及银行凭证为据,李诚棋亦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李诚棋应负偿还借款本金335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关于本案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2%,未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限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李诚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诚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潭县华辉运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50000元及按月利率2%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二、李诚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潭县华辉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1813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087元,由李诚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东海人民陪审员 翁珠娇人民陪审员 任文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