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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龙世英与吉皮里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世英,吉皮里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976号原告:龙世英,女,1929年4月17日生。被告:吉皮里农,男,1989年3月28日生。原告龙世英与被告吉皮里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龙世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世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龙世英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舒 建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海阿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