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龙世英与吉皮里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世英,吉皮里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976号原告:龙世英,女,1929年4月17日生。被告:吉皮里农,男,1989年3月28日生。原告龙世英与被告吉皮里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龙世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世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龙世英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舒 建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海阿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