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4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4597号 郑淑英与林锦__撤诉_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英,林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4597号原告:郑淑英,女,194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锦,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郑淑英与被告林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郑淑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淑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淑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淑英负担。审判员 林志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