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5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于天元、郝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天元,郝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5080号申请人:于天元,男,汉族,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申请人:郝自伟,男,汉族,1970年01月15日出生,住登封市,申请人于天元与被申请人郝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天元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将被申请人郝自伟在登封市崇高路东段会仙庄二巷32号(房产证号:登0038**)予以查封,并由申请人于天元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815812017410185000019)为本案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郝自伟在登封市崇高路东段会仙庄二巷32号(房产证号:登0038**)予以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预交,待案件审结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跃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