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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6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苏开源诉李成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开源,李成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6执182号申请执行人:苏开源,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被执行人:李成清,男,1967年4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农民,住弥渡县。申请执行人苏开源诉被执行人李成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云2926民初120号民事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成清赔偿申请执行人苏开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37905元,扣除已支付的4000元,余款33905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李成清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开源于2017年5月31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李成清分两次将剩余的赔偿款33905元交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领取了款项,案件执行完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926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世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世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