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4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江西省金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强、熊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金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黄强,熊戟,刘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4335号原告:江西省金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196号金控大厦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6MA35GYQD94。法定代表人:谭胜难,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洪毅,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黄强,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熊戟,男,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被告:刘喆,女,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金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强、熊戟、刘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金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强银行存款86794.52元(开户行为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62×××15;及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罗家支行,银行账号:62×××98)或查封、冻结被告黄强、熊戟、刘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黄菡滢以其所有的赣M×××××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为原告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金控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强银行存款86794.52元(开户行为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62×××15;及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罗家支行,银行账号:62×××98)或查封、冻结被告黄强、熊戟、刘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黄菡滢所有的赣M×××××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