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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毓廷与王亮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毓廷,王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2080号原告:王毓廷,男,1955年7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告:王亮(未到庭),男,1984年8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东县。原告王毓廷与被告王亮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毓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亮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毓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医疗费1895.11元、120车费299.50元、误工费1200元,以上合计3394.61元。事实和理由:王毓廷于2017年6月27日16时许,在鸡东县哈达镇保国村村外的山坡上进行水毁工程铁网加固维修,保国村村民李金波酒后驾驶农用四轮车经过该处时,因酒后开车过快,撞上了放在沟边的铁网片,李金波随即破口大骂,让施工工人立刻停工,王毓廷与李金波理论。之后李金波给王亮打电话,几分钟后王亮开着一辆轿车来到现场问李金波是谁,李金波指着王毓廷说就是这个老头,王亮不由分说从地上捡起石头疯狂的向王毓廷砸来。王毓廷躲闪不及,被重重砸在左臀部,几分钟后,左腿麻木、肌肉肿涨、大腿骨疼痛难忍,原告到鸡东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0天,支付医疗费1895.11元、120车费299.50元。王亮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毓廷受雇于水土流失改造施工队,与其他施工人员一起在哈达镇双保村外用铁网进行农田防护坡施工。2017年6月27日下午16时许,双保村村民李金波驾驶农用四轮车路过施工地点时,四轮车轧在放在路边的铁网片上,导致铁网卷片到四轮车车轮内,将四轮车憋熄火,李金波下车与施工人员理论,王毓廷上前说“那么大的铁网你看不见啊。”之后,接到李金波电话的王亮赶到现场,问李金波与谁争吵了,李金波对王亮说就是那名老头(王毓廷),王亮与王毓廷吵了几句后,在地上捡起一块约拳头大小的石头向王毓廷扔去,砸在王毓廷左侧臀部上方。当日,王毓廷乘120急救车入鸡东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左侧臀部外伤,支付120车费、住院费合计2194.61元。2017年7月25日,鸡东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鸡公(哈达)行罚决字(2017)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违法行为人王亮行政罚款500元的处罚。本院认为,李金波驾驶农用四轮车将用于建设农田防护坡的铁网卷片入车轮内,导致四轮车熄火,其未能查找自身驾驶原因,反而迁怒于农田防护坡的施工人员,王毓廷与之理论的行为并无过错。王亮接到李金波电话赶到现场后,经李金波指认,捡起石头将王毓廷臀部打伤,致王毓廷住院治疗,侵犯了王毓廷的健康权,依法应当向王毓廷承担侵权责任。王毓廷要求赔偿医疗费及120车费,应当按照有效票据体现的金额确定,即2194.61元。王毓廷虽已超过60周岁,但其在农田防护坡施工过程中被王亮打伤的事实客观存在,且该工作环境系野外作业,其按照实际住院天数、每天120元主张误工费符合客观实际,予以支持,即120元×10天=12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赔偿王毓廷120车费、住院费2194.61元,误工费1200元,以上合计3394.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王毓廷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王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丁建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詹冀尧书 记 员 柳丹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