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执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立华、福建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华,福建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285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华,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福建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叶顺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立华与福建鑫裕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志鹏代理审判员 欧松岩代理审判员 陈镇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嘉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