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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99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洪坤与于登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坤,于登华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9960号原告:王洪坤,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于登华,男,1953年6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王洪坤与被告于登华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王洪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洪坤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