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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5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邗江区逸轩毛绒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529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邗江区逸轩毛绒玩具商行(经营者:徐明鸣),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蜀岗西路***号*******号。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马云。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邗江区逸轩毛绒玩具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